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