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关证书进行计量检定的;(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