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相关证书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