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及拨付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离居民委员会后无固定收入的原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现有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