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不得强行摊派。所筹集的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