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居民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