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