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原规划编制机关可以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因实施国家战略性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行政区划范围依法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安排安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确需变动的;(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