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第三十条已废止因安排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因安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