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