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及其职工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