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或者参股经营,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小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或者与外商合作,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