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非法出版的书刊、音像制品;

(五)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诱胁迫职工从事非法活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