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申请取得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

(六)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确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订立合同;

(八)申请专利、商标注册;

(九)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