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