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