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