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