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