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