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