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