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三十四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