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