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二十八条有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合伙协议;(四)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五)住所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