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乡镇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街道设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