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