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