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八条有效受委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案件被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