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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十八条

有效

受委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案件被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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