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