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