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