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三)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四)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六)节能统计、监测、评估、监察,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管理服务体系能力建设;(七)节能宣传、培训、奖励;(八)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