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四)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节能统计、监测、评估、监察,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管理服务体系能力建设;

(七)节能宣传、培训、奖励;

(八)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