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人员,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定期向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改进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