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本市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监督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