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节能工作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