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节能专项规划。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节能、农业农村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