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