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