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