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省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