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或未经批准向城市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