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五节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