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