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五节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