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二节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还应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