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