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内外捐赠、贷款;

(五)依法集资、发行债券;

(六)使用、出租、转让市政公用设施的收入;

(七)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