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