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洪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