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洪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