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