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